下载此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蒙汉兼通的高层次人才。
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蒙古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者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通过民族班和民族预科教育形式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继续开设大学蒙古语文课程。
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继续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
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学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对报考区内外高中等院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逐步扩大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办好民族班和民族预科教育。
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应当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单独录取。允许考生兼报区内外高等学校的汉语授课专业。
区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蒙古语文协作省区高等学校下达的协作招生计划,应当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区外高等学校下达自治区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应当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区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举办民族预科教育。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双语教学课程教材体系,建设蒙古文教材编译专兼职队伍,提高国家课程教材编译质量,突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特色。
制定蒙古语言文字中小学、大中专教材和教辅资料及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编译、审查、出版、发行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实现民族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道德规范。
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业化水平和应用蒙(朝)汉两种语言文字能力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特殊政策。
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对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教师组织进修提高、挂职锻炼。
第三十条 自治区优先保障民族师范院校和民族师资培训基地的建设发展。
民族师范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面向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就业招生。
鼓励各民族优秀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支教。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协作交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民族教育研究人员。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应当配齐蒙古语授课主要学科研究人员。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加强与蒙古语文协作省、自治区在蒙古语授课教育领域内的协作,共同协商不同行政区域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制年限、课程计划、教材建设、教育科研、协作培养学生、教师培训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鼓励对农村牧区及边境旗市民族学校开展对口支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保障民族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民族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费、扶贫开发资金等,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机动金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应当逐年增加。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幼儿园、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标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所需的水、电、取暖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Q01
  • 文件大小6.62 MB
  • 时间202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