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改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农田、林场、河流和湖泊灭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分别由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六,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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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倾倒、堆放,
,三,饲养犬和其他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五,保持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
,六,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七,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一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二条 城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灶、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四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集中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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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可以按规定成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专用药物器械,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能。
【该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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