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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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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吴汉东、王毅回顾中国的历史, 我们不难发现: 一方面是文化在不断地积累增长,记载着古代人民智慧的文化典籍可谓汗牛充栋; 而另一方面,则是无法找到有关保护创作者权利的法律制度。众所周知, 与文化联系最为密切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诞生于两百年前的欧洲。导致这项制度产生的传播技术——造纸术和印刷术虽发明于中国, 但它却无法在中国封建专制的土壤里催生现代权利之花。在这里, 我们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 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 探讨著作权制度的成因和著作权观念的演变,以此作为著作权法律文化研究的尝试。一“无传播也就无权利”, 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许多学者认为, 著作权制度产生的一般公式是: 印刷术的发明——图书市场的出现——法律保护要求的提出。然而宋朝以前的文化史并不能用这一公式作简单的概括。东汉蔡伦于公元 105 年发明的造纸术是中国古人为知识和文化生产而发明的一项伟大的技术, 是人类书写材料的一场革命。纸的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明使得当时的书籍更加便宜, 曾在东汉时期, 激励了私家学者的著书风气,又促成了图书市场的出现。据史载,从东汉至隋唐这一时期, 古代的图书买卖市场是十分发达的。《后汉书》卷四十九《王充传》曾载: 王充少时,“家贫无书, 常游洛阳市肆, 阅所卖书, 一见辄能诵忆, 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这说明东汉洛阳的书肆不但数量众多, 而且规模也很庞大,其“众流百家”之书, 俱有出售。[1] 隋唐时书肆更为兴盛,据《大唐新语》卷十二《劝诫》篇载:开皇七年(公元 587 年) 后梁灭亡时,徐文远由江陵至隋都长安后,其兄徐林即成为以“鬻书为业”的书贾。文远“每阅于书肆,不避寒暑,遂通五经, 尤精《左氏》, 仕隋国子博士”。这一资料是对隋都长安众多书肆的一个直接注脚,也是我载。在唐代书肆中,除专卖儒家经典之作外,竟还能买到进士考试时的试卷! [2] 隋唐之际,图书交易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以至出现了一些以抄书为业的人( 称为“经生”)。在古代西方, 人们对作品及其载体曾产生过“文学产权”的观念。古希腊人认为剽窃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并力图维护作者所拥有的精神权益; 而古罗马人认识到,出版和使用一部作品涉及知识和精神方面的权益。[3] 这是一种类似作者权利的朦胧法律意识,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但令人深思的是,在中国, 先进的造纸术和发达的图书业未能成为文学产权制度的催生婆, 而专制文化政策和传统文化观念却阻碍了这一法律制度的孕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 封建统治者实行的义化政策, 使得古代作者们不惜牺牲个人的权利以换取在严峻峭刻的铁墙之间的传播自由。众所周知, 春秋战国时期既是我国思想史上百家争鸣的黄金时期, 但也是我国禁书史的开端。这种文化钳制一直贯穿于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据学者考证,最早提出文化钳制主张的是公孙秧。他认为“今为国者多要,故其境内之民, 皆化而好辩乐学……虽有《诗》《书》, 乡一束, 家一员,独无益于治也”( 《农战》)。“《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 国有十者, 上无使守战, 国以十者治, 敌至必削, 不至必贫; 国去此十者, 敌不敢至, 虽至必却。兴兵而伐, 必取; 按兵不伐, 必富”(《农战》)。将文化钳制与富国强兵、国家衰亡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诱惑性。而后韩非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 “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韩非子?说疑》)。“明王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生王之语,以吏为师”( 《韩非子?五蠹》) 。这种态度,更直接表明了其对文化典籍的极端仇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仇视文化的态度发展到后来, 已沉淀为古代统治者的一种潜意识的政治主张。无论是战国时的“燔《诗》《书》”, 西晋时的禁“星气、谶纬之学”, 北魏的禁佛学到隋唐的禁修国史,都表现出统治者希望建立正统文化的强烈愿望。此外,统治者采取文化钳制的方法也是非常残酷的。如秦时李斯的方法是“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臧《诗》、《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 医药卜巫种树之书。若有欲学, 以吏为师”(《史记?李斯列传》) 。稍后的北魏孝文帝也曾下令: “图谶之兴,出于二季,既非经国之典, 徒为妖邪所凭, 自令图谶, 秘讳, 一皆焚之, 留者以大辟论。”[4] 至大唐盛世时则更用法典的形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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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