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
前 言
、,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程序详见附录B。
注意事项
灭火器维修时,注意以下事项:
a) 在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和充装新的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c)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二氧化碳,对贮气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再充装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在使用后、维修中或在检查中若发现需换灭火剂时,应由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再充装。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用称量的方法来确定灭火剂的再充装量,灭火器再充装后的毛重(总质量)应与制造商标签上的标记量一致。
再充装后,应对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机械泡沫和水型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
应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
进行五年期维修或做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干粉不得再次使用。在再充装前,应对干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干粉灭火剂的干燥和不被混杂。
对所有非水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将空灭火器中的水分处理干净。
卤代烷型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去充装。
从卤代烷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符合制造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用来计量的压力表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增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制造商生产的加压异径接口在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增压前须联接阀门组合。,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增压。
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卤代烷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报废
,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
在维修、再充装过程中,当灭火器钢瓶或筒体有下列情况时,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a) 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时;
b)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
d) 灭火器被火烧过时;
e) 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时。
5 水压试验
一般规定
在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进行水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是有能力的人员。
试验时机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时机同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时机一致。
用于贮存惰性驱动气体的高压贮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5年。
试验压力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或按GB4351、GB8109的规定进行。
,。
试验程序
将灭火器内部压力泄空,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管)、器头,清洗各部件。
将被试筒体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筒体不得有泄漏和明显的变形。
将灭火器软管组合一端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合不得有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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