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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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1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xx詹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xxx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xxxx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xx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xx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
xx白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xx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xx”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xx、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xx”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xxxx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xx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与借款人谢xx、韩xx以公证方式,在xxxx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xxxx年10月31日至xxxx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xx、韩xx以其白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xxxx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xxxx年11月13日至xxx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xxxx年3月19日,借款人谢xx、韩xx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xx、韩xx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xx、韩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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