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查验
第1章通则
合用范围
本篇的规定合用于船长不小于
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查验,对重要改建船舶的
初次查验应视详细情况按本篇的合用部分履行。
建造船长装及电缆敷设工艺;
8)冷藏鱼舱绝缘层施工工艺、冷海水舱绝缘层施工及内胆安装工艺;
9)其他重要工艺;
10)系泊、航行试验纲领。
c)报检项目表。
未取得本章a)规定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不得从事超越所持证书规定范围的工作。
船厂采用新材料、新的焊接工艺时,应进行工艺认可试验。
当工厂对已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作了重要改正时,
应将改动的细节向验船部门报告,
验
船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做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工厂的焊接工艺业经验船部门认可,
则此后按批准的工艺施工时,
可免做焊接工艺认可
试验。
船厂的重要施工工艺应能保证施工项目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工艺提交认可必须在该
项目施工或试验、查验开始前。
对每艘新建船舶,船厂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2《船舶建造查验报检项目表》的规定,结
合船舶的实际情况编制船舶报检项目表,
并报送验船师审查。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
当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
动工建造
船厂动工前应具备切合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的生产图纸。
动工前经检查切合有关要求后船厂方能动工建造。
第3章钢质渔业船舶船体构造的查验
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查验
查阅所有用于船舶重要构造和零件的材料与铸锻件的船
并查对实物
用产品证书,
钢印
或标志。凡不拥有验船部门查验标志的材料和零件,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装船使用。
船用材料和零件在造船厂的加工或使用过程中,
若发现并证实其不切合要求,即便该
材料拥有合格证书,也应做为不合格办理。
对代用材料的原则要求:
a)同一强度等级中的较高级的钢能够代替较初级的钢,反之则不允许。
b)以较高强度等级的钢代替较低强度等级的钢时:
个别构件的代用,尺寸不变;大量
代用时,若减少尺寸,应进行强度换算。
c)型材的代用,应按照等强度的原则。
d)代用材料的使用,必须预先征得设计部门及验船部门同意。
船厂应将船体构造代用
的部位、代用材料的强度等级、钢质、品种、规格等做详尽记录,并在完工图纸及
有关的技术文件上标明明确,以备查证和维修之用。
对焊接材料的保留及领用要求:
a)焊接材料的储藏、焊前办理按有关标准或焊接材料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b)对变质焊条的办理方法:
1)寄存多年的焊条应进行工艺性能试验。试验前,低氢型焊条应在
300~400℃
温度下烘焙1~2h。酸性焊条在150℃左右温度下烘焙
1~2h;试验时,若药
皮没有成块脱落,低氢型焊条没有出现气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一般是能够保
证的;
2)焊条芯有轻微锈迹,基本上不会影响力学性能,但低氢型焊条,不宜用于重要
构造的焊接;
3)低氢型焊条锈迹严重或药皮有脱落现象,可酌情降低使用或用于一般构件焊
接;
4)严重变质的焊条,不允许使用。
板材、铸锻件的一般检查:
a)查对材料牌号、规格、数量及炉罐号与实物是否一致;
b)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内容、验船部门印记和验船师的签名;
c)检查板材和铸锻件上的有关标记是否齐备。
d)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试验,并将检查试验结果
记录存档以备查。
板材、铸锻件的缺陷修整要求:
a)钢板表面缺陷的限定及修整要求按表
a)。
b)钢板夹层办理要求按表
b)。
c)钢板缺陷修整的一般要求:
1)钢材缺陷的修理工艺应征验船师同意,并在其监察下进行;
2)修整后的任何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厚度的93%,且减薄量应不大于
;
3)缺陷除去后和焊接前,单件钢件任何部分的厚度减薄不得大于钢件公称厚度的
20%;
4)缺陷剔除后,应进行适合的无损检测,以证实缺陷已被除去;
5)焊补后,被修理部位应打磨光顺,并进行无损检测,验船师可根据情况要求热办理。
表a)
钢材表面缺陷的限定及修理要求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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