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 险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化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促进
旅游保 险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化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
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办的旅游团人员 (包括
游客及随团的旅行社雇员 )向乙方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作为甲
方唯一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供应商,根据《中国 xxx 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20xx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中国 x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
款》( 2009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 xxx 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 (20xx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及本协议所载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 国内游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为 82000 元,医疗保险金额为
12300 元,补充医疗保险 1600 元,身故处理费 4100 元,合计每人保额 10
万元;出入境游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为 246000 元,医疗保险金额为
36900 元,补充医疗保险 4800 元,身故处理费 12300 元,合计每人保额
万元。
注:
1、18 周岁 (不含 18 周岁 )以下的被保险人及 65-75 周岁(含)的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82000
元,医疗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12300 元,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1600
元,身故处理费 4100 元);75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
币 5 万元(其中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41000 元,医疗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6150 元,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 800 元,身故处理费 2050 元)。
2、不承担旅游中高风险项目的保险责任。
3、对于每一出行团队总保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旅游险,须提前三个工作
日传真我司,由我司上报总公司办理分保,分保需要提供以下若干资料:
1)投保单位(旅行社组织) ;
2)保额设置;
3)保险期间(如 20xx 年 9 月 6 日零时至 20xx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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