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6、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7、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8、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9、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
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0、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1、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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