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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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担保理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使建筑业和睦发展,根据《建筑法
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缓期支付或扣
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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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劳务分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重点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公司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劳务分包公司应该做好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署、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薪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动工日期的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切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公司后,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使劳务分包模式的优
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协助材料、协助机械等和人工费
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拥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
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公司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余带有相
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
业向劳务分包公司转变,为其业务发展创建必要的公正竞争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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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公司应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动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西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
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要更改的,应该自合同更改后7个工作日内,从头报备。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
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
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
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薪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
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介绍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
[2003]168号
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察机构应该
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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