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公司制基金
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为公司制基金设立时的必备文件,同时也是基金设立后运作管理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其他法律文件相关条款均不得与章程相冲突
2021年8月
目 录
第一政府引导基金〕外,xx省〔市〕内的其他财政和准财政性质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可以施加控制性影响的企业对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述控制性影响指在任一企业或其他实体的注册资本或有投票权的股份中拥有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权,或在任一企业或其他实体有权任命或选举大多数董事,或有权支配一个企业或其他实体的管理
。
〔五〕出资额的缴付期限: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完成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40%。除国投高科外,本公司出资各方应按照以下规定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并在未能如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向其他股东承当违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出资人如未能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缴纳出资额的,迟延一方应就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之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国投高科在公司其他股东按期应缴付出资全部足额到位并收到基金管理人关于该出资缴付到账的?确认函?后 日内缴付其分期认缴出资额。如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国投高科迟延缴付应缴付出资将不构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承当违约责任;
〔六〕本公司成立一年内,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加全表达有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或者以非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
〔七〕国投高科与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行“同进同出〞的原那么,即:与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共同投资本公司,当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时〔不管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国投高科亦将采取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对本公司的投资。国投高科不对因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而导致国投高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的行为承当任何责任。其他股东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国投高科上述退出投资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缴付出资之后十五〔15〕日内,公司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十五〔15〕日内向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十二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国投高科有权依照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某一股东全部受让或者其他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受让国投高科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者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届时,其他股东应一致同意国投高科的该等股权转让。这些情况包括:〔1〕本公司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本公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2〕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本公司账户一年以上,本公司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本公司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相关政策目标的;〔4〕本公司未按照本章程约定投资的;〔5〕基金管理人本身或其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
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续时设立,否那么,质押无效。因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持有股东的合法授权文件;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委派和更换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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