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内蒙古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年2月 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 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年第 4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年第 9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介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内蒙古招标投标网》( http : — 2—// )、《内蒙古日报》(纸质)为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凡是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应当在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 应当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公告发布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同时应当抄送指定网站。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 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 招标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 (四)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情况等; (五)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 — 3—(七) 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 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确定合理的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八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项目核准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 如采用委托招标, 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凡是招标人没有办理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 一律不予刊登招标公告。第九条指定媒介应当依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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