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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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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呈现出暴力性、严重性以及低龄性等特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力度,采取非刑事处罚及监禁措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生理、心理、行为等特点,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司法制度,为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符合自身的社区矫正项目,又能适应社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杨琼,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9-02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
首先,我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虽然有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通知》,但是该通知无法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当性问题,该通知中将本该是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五种行刑权转移给了社区,通知中的这种规定导致矫正过程中,与现行法律规定显然是相冲突、欠妥当的,还会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监督、奖励,相关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分工等,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实体法上得到确立,提高了我。但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仍没有明确规定,更不用说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了。
其次,法律设定社区矫正的项目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在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管理上没有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作出区别规定也缺乏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都有所区别,如果对未成年人实行监禁刑,不但会使成年人在犯罪服刑完后不容易融入社会,使他们在心理和思想上与社会脱节,而且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也容易出现交叉感染的机会。英国著名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给予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
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策
为更好地发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矫正、教育功能,笔者建议:
一是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分别管理;公检法司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固定人员办理,承办人员除熟练运用法律外,还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分案审理。随案移送的材料中,应有反应未成年人成长的相关材料,且该材料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品格证据使用。同时,还要根据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及危险性来确定针对性的矫正的计划和方案。如,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作用主要在于教育,如责令未成年犯用书面方式具结悔过或公开向被害人承认错误,或责令他们在社区一定时间内的公益服务,使他们认识到再次犯罪就可能遭受到的更为严厉的惩罚。新刑事诉讼法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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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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