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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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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渭 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
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
理由: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的根底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
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
: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
,装修相对较为高档;
,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
:第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局部分隔成的假设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答:“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假设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新增条文“商业效劳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
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 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 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
3). 建筑面积: 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 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效劳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 耐火极限:
(1).楼板:;
(2).隔墙:,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 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平安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效劳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防火检查时发现,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购置了三套相连的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由于三套相连的铺面都属于一个人所有,这种特殊情况允许吗?
答:可能您问的是三套铺面采用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效劳网点对待,答复是否认的。也就是说: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效劳网点对待了。
理由:因为商业效劳网点的独立性要求比拟严格,与购房者所购的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
: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不是。情况不同,要求不同。
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
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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