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核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实务中,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利润总额( 税前会计利润), 从会计核算资料中无法直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指标。并且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小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 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二、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目前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同的征收方式下, 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有所不同。(一)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所得税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例 1】甲公司 2× 13 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 1 000 000 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本年度收到国债利息收入 10 000 元,发生赞助支出 20 000 元;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 45 000 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 30 000 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甲公司本年应缴所得税和本年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如下: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1 000 000 - 10 000+20 000 -( 30 000 - 45 000 )=1 025 000 (元) 本年应纳所得税额= 1 025 000 × 25 %= 256 250 (元) 本年所得税费用=本年应纳所得税额= 256 250 元(二)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第一,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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