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范忠梅,女,汉族, 52 岁,初小文化, 威宁县人, 系威宁县军供站职工, 住该站宿舍。( 甲方) 受让方: 程英英,女, 汉族, 1972 年2月8 日生, 威宁县人,住威宁县小海镇坪山村九组。(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共同达成本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定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威宁县草海镇人民北路 76 号改取得的房屋转让乙方。二、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捌仟陆佰陆拾元, 当于 200 7 年元月 1 日前全部付清。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为威宁军供站, 四至分别为: 西马耿海共用墙,东、北、南均独立墙, 房屋为第二层, 面积为 78 平方米。四、合同签定后办理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及家人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定前不存在拆押、保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房管部门一份。证人: 甲方: 乙方: 二 00 四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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