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姓名,身份证
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
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联合作的精神,经友好磋商,就共同经
营事宜完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持续参加合作公司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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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该补偿损失。
④合伙第一年内(365天)禁止退伙,合伙人不能抽走先前投入资本。
自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①死亡或许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策将其除名:
①未执行出资义务;
②因成心或重要过错给合作公司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策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策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份额由其余合伙人分摊接收,分摊份额磋商确定。
第七条合作期间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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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在某银行开一账户,所有合伙人有监察、对账的权利。
在合伙公司中管钱和用钱的权利分开,双方互相看管,互不干预。
财务收支采用记账的方式进行,每日统计收支情况,每个月对账一次,清点账务。
财务活动对合伙人公然、透明。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合伙人以外的任何人透漏真切的财务情况,否则降薪30%。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察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不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派;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率或许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禁止从事对合伙公司有伤害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行为
合伙公司鼓励开张多元化的经营活动,所有的经营活动要取得其余合作人的同意,经营收益所得按照协议比率进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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