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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和时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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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摘要: 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王某自 2005 年4月24 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 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0 年1月28 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 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 2005 年4月24日至 2009 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 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 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 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 元=22000 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问题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 11个月为上限。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计算期间应以 11 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的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 11 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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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