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篇一: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的签署不仅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员工自己个人的利益。所以员工几个人要妥善保护好劳动合同。( 本文来自: 范文网: 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 2010 年1 月,李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人事经理,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等人事管理工作。同年 11 月底,出于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 李某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 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 2010 年2 月至当年 11 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0 万元。但公司则称, 公司在李某入职一个月内就与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职前,李某将公司和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销毁。但对于这一主张,公司没能提出有效证据。最终, 经法官调解, 双方和解, 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 5 万元。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看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两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时间限制,第二个是单位存在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签订。本案中,李某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又是该单位的人事经理。在审理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非常有必要综合考虑高管的职权、岗位职责以及接受管理的程度等工作因素来认定由谁承担法律后果。这一原则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法规中也有体现。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因此,在地方有相应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类似案例,即使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是人事经理销毁,只要举证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该劳动者职责范围,也可主张劳动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让广大用人单位,重视起劳动合同的保管,做好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记录等相关工作。篇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第七章工作时间和假期 1 、工作时间的标准及限制【案例一】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 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 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 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 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 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案例二】超时加班违法自愿条款无效沂水县某企业招用农民工, 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月工资 800 元,每天加班 4 小时,加班费另算。 1 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职工将厂方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 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 4 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 3 小时还要多 1 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委遂裁决:超时加班的合同条款无效,厂方要严格执行 8小时工作制。 2 、法定假日 3 、特殊时期的假日【案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 万余元。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 1999 年1月, 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2001 年2月, 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3 年1月 20 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04 年1月 31 日止。根据 2004 年1月1 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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