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李 聪 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李 聪 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他与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能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确实证明自己同保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对于没有处于承担风险中的标的,即使被保险人自己已经向保险人投保了海上保险,也不允许他向保险人索赔,这是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二)案例简介。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发货。但在运输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给予理赔。
(三)案情分析。在CFR价格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运输保险。在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保险人的责任起讫遵循“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然而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因为根据CFR价格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才具备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在装船前,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是由保险人承担风险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向投保一切险的买方理赔,这部分损失由我出口方承担。

二、保险利益条款的无效

(一)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当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若货主已将该货物向保险人投了保,一旦被保险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由其内容可见,该条款可能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能向第三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然而在许多法律规定中,都认为该条款无效。
(二)国际上对保险利益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导致承运人可以随意免除其过失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这不仅损害了货物保险人的代位权,也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因此而解除与货主订立的保险合同,从而也有可能损害货主的利益。因此,国际组织在制定《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时,对这一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加以限制。《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同时,该条款还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东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责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金钏
  • 文件大小15 KB
  • 时间2022-05-2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