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一)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一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安排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诞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那么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看法》第45条〕。
3留意诞生时间的证明〔《民通看法》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务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依《继承法看法》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一样的,推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可以独立进展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展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 《民通看法》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亲密,为民法学根底,亦为司法考试重点。特殊留意: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看法》第2条〕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