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适用的冲突规范归责
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存、法律躲避制度。五大制度在某定的英国法应包括英国的实体法、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的做法那样审理该案:依据该外国的冲突法的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承受英国法的反致,最终确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 [总结]主要要驾驭前四种反致类型。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的根本看法是:不承受。人民法院《民通看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遵照《民法通那么》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些规定都说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那么》中的冲突标准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行能发生反致。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标准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展分析,将其归入必须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标准的范围或对象进展说明,从而确定何种冲突标准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例]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全部。判定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2002年卷一20题〕 [答案]B. 〔三〕外国法的查明 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凡法系国家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本国冲突标准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了适用该外国法,通过某种方式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行为。 〔1〕当事人举证; 〔2〕审案法官依职权查明;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帮助义务; 《民通看法》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供应;〔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帮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供应;〔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供应;〔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供应;〔5〕由中外法律专家供应。 [例]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遇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标准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状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查明?〔 〕〔2003年卷一61题〕 [答案]A、B、C、D. 〔1〕多数国家以法院地法〔内国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或抗辩恳求。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关键是我国的做法: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 [例]当冲突标准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11019年卷一11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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