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学问篇21
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2)与案件有干脆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学问篇21
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2)与案件有干脆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起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需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需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方。
(3)原告资格转移的状况: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是原位,非原告的代理人。
:
(1)起诉权;
(2)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供应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恳求;
(6)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
(7)申请撤诉权;
(8)申请强制执行权;等等。
与被告权利相比,其中第(1)、(5)、(7)为原告所独有。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提起诉讼,遵守诉讼原那么,听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需是具有诉讼权利实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需是详细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必需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说明的有关规定,司法审查的被告有:
(1)未经行政复议而干脆被起诉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仍以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变更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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