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业务:第三章-导游人员-第四节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业务:第三章-导游人员-第四节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展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敬重,其人身平安不受侵扰。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羞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巡游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打算,但是应当马上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打算,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1.必需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巡游过程中,即必需是在旅游活动起先后; 2.必需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 3.必需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需马上报告旅行社。 此外,导游人员享有进展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三)参与培训的权利和获得晋升的权利 (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政部门的以下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对罚款、撤消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惩罚不服的; (3)认为旅*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政部门侵扰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政部门的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合法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但旅*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2)对罚款、撤消导游证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时; (3)旅*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时; (4)旅*政部门侵扰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时。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九项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展导游活动,必需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干脆承揽导游业务,进展导游活动。 (三)导游人员进展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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