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设计采买施工
(EPC)总承包合同
乙方未执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担当责任及所发生的
费用。
:恪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所交通和施工噪
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按照甘肃省及当地相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乙方不执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付甲方的损失赐予补偿。
:由乙方保护
:由乙方保护
:50㎡
第9条进度计划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动工前15日提供,每
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收到后7日,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第10条缓期动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动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准时动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
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缓期动工的原因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回复乙方。甲方代
7天内不予回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缓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准时间内提出缓期动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动工日期,担当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办理建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办理建议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赐予回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准时间内提出办理建议,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担当追
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实时作出回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
恪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动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更改;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准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余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可视为缓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13条工期提早按双方约定填写
14条工程样板、样品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提供的样品、制作的样板段等,经甲方代表查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甲方竣工查收的实物标准。
第15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仔细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改正,担当因自己原因致使返工、改正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惹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担当。
以上检查查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惹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担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16条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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