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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月二十四日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附件2: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地税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三)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和组织项目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贸市场项目进行直接验收或者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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