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讲解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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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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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疫对象
口蹄疫、
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
猪丹毒、
猪肺疫。
第三页,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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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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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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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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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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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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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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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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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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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动检处〔 〕年第 号
货(畜)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动物或动物产品名称
数 量
产地或存放地
运输工具
包装材料
上列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要求,作(焚毁、掩埋、化制、消毒)生物安全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签发机关(盖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员: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货(畜)主签名: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通知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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