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确实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确实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拟困难。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依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依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探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爱的仲裁条款而盼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盼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预料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状况及各诉讼地的状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那么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一样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遵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一样规定。 三、假如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那么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全部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反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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