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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学问指导:税收特征与本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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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学问指导:税收特征与本质
我们知道,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形式。那么,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









税收基础学问指导:税收特征与本质










我们知道,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形式。那么,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有什么不同呢?税收又为什么能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呢?这就须要科学界定税收的含义,正确把握税收的本质特征。   一、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相同。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开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相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开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穧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局部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局部必需取自于各种税收。这必须义除说明白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意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那么进一步相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给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产。”日本学者汐见三朗那么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根本学问》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明显,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分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101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干脆归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探究非常活泼,对税收含义的相识方面,在汲取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根底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相识已根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意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须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须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表达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产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干脆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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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