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股权转让预定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法定地址:____支付转让金。 第八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刚好、充分地担当本协议项下其应担当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订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纳充分、有效及刚好的措施消退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判定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行能,那么守约方有权短暂中止其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顿违约行为并采纳充分、有效及刚好的措施消退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在守约方依本条第〔1〕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违约方仍不订正其违约行为或其并未采纳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退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干脆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第九条 弃权 全部弃权均应用书面作出。一方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和刚好地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构成放弃要求该等履行的权利,并且一次弃权不构成对以后违约行为的弃权,无论该违约行为属相像或其他性质。 第十条 完整性 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备忘录、协议和支配,且该等备忘录、协议和支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 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陈述和保证,并且除本协议明示的之外,未给予其他权利〔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假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何种缘由完全或局部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那么该条款被视为删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假设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考虑到这一点,那么依据本协议之含义与目的,与双方的意愿最为接近的适宜的条款应被视为取代了该条款,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名称和标题 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不得用于说明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未被意图用于或被说明为向任何第三方供应或为其创设任何使其受益之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已公布的中国法律并应按其进展说明。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说明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仍不能满足地解决争议时,那么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协议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按以下地址向对方发送任何文件及通知: 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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