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出《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算。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并认真填 规划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档案管理,加强中期检查和鉴定结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或阶段性成果等材料。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立项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并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查后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将《检查表》送省社科规划
办公室。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存在变更情况;
;
,是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
第三十一条获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申请人因故对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
2、变更项目负责人;
3、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两年以上仍不能完成研究的项目,两次(含两次)以上不提交《检查表》的项目;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估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项。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组织者。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组织鉴定时在专家库随机挑选。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 重大项目的鉴定专家须选定9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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