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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治理规定
1以下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确定为甲、乙类消费火灾危险性场所;
《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确定为Q1、Q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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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治理规定
1以下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确定为甲、乙类消费火灾危险性场所;
《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 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缺点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峻人身损害的场所;
、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损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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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2危险场所、严峻危险设备的治理和严峻危险作业,应恪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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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展检修工作;
,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平安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危险设备或设备,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严峻危险设备,进展不属于正常消费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平安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展。
3平安装置和防护设备,未经平安部门同意和主管平安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撤除。
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严峻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严峻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工程清单,建立平安治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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