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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小学生奖励(资助)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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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希望工程——大学生资助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希望工程“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的宗旨,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大学生,通过提供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大学学业,是希望工第九条 受资助大中学生的产生程序
(一)大中学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
(二)学校团组织在新学期开学时将资助条件、名额、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在校园张榜公布;
(三)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团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希望工程——大中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学校组织班主任对申请人进行家访,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四)学校团组织或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3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县希望办”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公示文中须注明省级青基会和中国青基会监督电话;
(五)学校团组织将公示无异议学生所填写的《申请表》签章后上报“县希望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
(七)“县希望办”须对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全部申请人作出最终审核意见;
(八) “县希望办”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六)省级青基会对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省级青基会,由省级青基会依据《申请表》将学生资料录入“希望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属中国青基会安排的资助项目,则由省青基会生成学生数据文件上报中国青基会。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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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
(四)受法纪处分;
(五)不向捐方写信反馈情况;
(六)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
大中学生的资助终止由“县希望办”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由安排资助项目的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决定。
对弄虚作假者,须责成退回助学金,上报安排资助项目的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中国青基会及其他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在稽查工作中一经发现应终止资助者,可立即做出终止决定,并通知“县希望办”实施终止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或因第十条规定被停止资助,需由县希望办学校推荐替补学生,原则上替补学生应为同校同年级,并由县希望办学校填写《受助学生变更表》上报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学生管理实行复信反馈与助学金发放挂钩制度。对每学期收到助学金后,按时给捐方写信者,继续给予资助;对连续两学期未向捐方复信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学生同时实行学年再申请与助学金发放挂钩制度。每学年结束,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直接向安排资助的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资助再申请并报告品学情况。对提出再申请并仍符合资助条件者,继续给予资助。
第四章  资助的方式、标准及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希望工程对农村中大学生的资助采取捐赠人与受助人“一助一”的结对方式。结对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结对工作完成后,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向捐赠人和受助人发放全国统一格式的《希望工程——助学金结对卡》。
第十五条  希望工程为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助学金,用于弥补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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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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