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为保障乙方与承租人(即甲方)签订的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的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机动车辆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为保障乙方与承租人(即甲方)签订的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的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抵押给 乙方,作为对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还款等义务的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
型号
车架号
车牌号码
抵押物价值(万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 债权的费用以及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中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其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4、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 负责保管。
5、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为贷款车辆投保机动车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且,保险期间不得短于抵押期间。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7、在抵押期间因中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 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8、在承租人按约定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
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中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箱手续并 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若承租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完毕租赁 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 行处置。
9、租赁合同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 按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11、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贰份,甲方、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及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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