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三年三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国合同法》和《青岛市房地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三年三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国合同法》和《青岛市房地产转让措施》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商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发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发售外,其她房地产买卖均可合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发售的,参与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有关关系内表达批准发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批准发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发售前,应和其配偶协商一致,发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当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合同内商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商定的日期和措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措施。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发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阐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须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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