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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刍议新消法中后悔权的相关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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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消法中后悔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刍议新消法中后悔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引入后悔权制度。后悔权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新型法定民事权利,有着独特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对中国网络消费环境改变影响深远。
关键词消费者形成权行使
作者简介:潘栋,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90-02
一、后悔权的含义
根据新消法的第25条的规定,后悔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购买商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须说明理由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营者的一种权利。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的实质,就是为了实现契约上的实质公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经济地位不对等问题,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经营者,他们在市场上垄断有关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此外,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地位一方的倾斜性保护。
各国关于后悔权的称谓并不相同。大陆法系的德国认为后悔权是一种撤回权。德国新债法355条规定:“消费者依本条规定享有撤回权的,如消费者按期撤回了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则他不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后悔权在英美法系被称为“冷静期”。196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Hire-PurchaseAct,1964)最早规定了冷静期制度。197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mission)出台了《关于在家中或其他特定场所交易的冷静期规则》确认了此制度。
二、后悔权法律性质
关于后悔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后悔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果之权利,换言之,权利人单独以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因之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一种概括性权利,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但是,后悔权属于哪种形成权?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刘青文认为,“消费者通过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否定的是一个完全生效的合同,那么,在效力上,这个撤回权已无异于合同解除权。”但也有学者此否定态度。如王洪亮认为,“消费者撤回权并非解除权。解除权针对的是履行障碍之情况,而消费者撤回权针对的是合同成立阶段意思实质不自由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征:(1)解除权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后还未履行之前;(2)依当事人的单方意思;(3)该权利的行使具有溯及力;(4)无需通过诉讼或司法程序。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后悔权完全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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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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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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