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 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AA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AA市市,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学校综合考虑资产存量 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上级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资产,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 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调剂的范围包括:
(-)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 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 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 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新增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进行相应的账务管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 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盘点, 做到家底清楚,账签相符,账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 浪费。
第二十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可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据《AA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现 有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的 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 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业务活动所占有、使 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 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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