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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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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 362 号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已经 xx 年 7 月 8 日省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xx 年 7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移交给安置 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档案由退役士兵携 带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拒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
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移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 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
安置地在城镇的,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 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 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
安置地在农村或者回原籍农村就业,退役士兵申请落户农业户
口的,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为
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第十九条士兵被部队除名或者被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对退出现
役军人的优待,其档案移交、落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军人保险管理部门,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三章 促进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
弃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给
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
行,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
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
不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滞留部队期间, 不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
补助 ; 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
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军事院校退学或者给予结业的学员,
服役 2年以内 (含 2年) 的参照义务兵办理, 服役 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
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 就业政策咨
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
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退役 1 年内, 可以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并免收教育培训所需
的学杂费、 住宿费等费用 ;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 1 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
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享受下列优待:
( 一)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分别由市州人民政府教
育主管部门、 技工院校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 免试安排入学 ;
( 二)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
绩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
( 三)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
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 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退役后 3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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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飞鱼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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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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