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用合同林地租赁合同范本
按土地运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涉及居民绿化用地,和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地上附着物补偿金所有归乙方所有,同步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需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准时交纳林地租金;贯彻资金,搞好造林筹划、设计,立即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和她方合伙经营或转租给她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所有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当。
5、乙方租赁林地核心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须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他商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解决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状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补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状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批准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劫难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结的,作如下解决:
1、属国家征地因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解决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当。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律规定解决。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买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解决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结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相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补偿守约方所有损失,有关条款已有商定的按其商定实行,没有商定的,按《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商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所有责任并全额补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状况,甲方在30天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状况的,甲方除补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补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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