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及住所
立洪,性别男,年龄,号住
址
黄吉日嘎拉,性别男,年龄
,号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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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明,性别男,年龄
,号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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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金柱,性别男,年龄
,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及住所
立洪,性别男,年龄,号住
址
黄吉日嘎拉,性别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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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明,性别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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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金柱,性别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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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性别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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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性别男,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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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
立洪出资34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69%;
黄吉日嘎拉出资4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
全明出资4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
髙金柱出资2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
白军出资2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
熊出资2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在每年年底分红时将上述出资额按年分红每年50%扣留公司账户,一直扣各自出资额为止。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其权限是:①对公司事务进行日
常管理;②落实公司经营进度;③代表公司对外协调;
(1)在公司运营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持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运营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公司有义务向其他
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公司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公司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公司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并执行董事法人同意:
(1)转让各自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并执行董事法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并执行董事法人同意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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