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装修合同苏州市装饰合同范本
苏州市装饰合同范本(1)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国合同法》、《中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延;
(3)提供符合施工规定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
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拟定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多种便利条件;
(6)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根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当的多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与有关施工图纸或作法阐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筹划交由甲方审定拟定;
(2)施工中严格实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毕施工;
(3)未经甲方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构造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畅通;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拟定的,应当立即并给其必须的准备时间;
(6)严格实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竣工后负责打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送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商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需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原则和设计的规定。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规格有差别的,对方有权规定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长费用,由提供方承当。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导致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送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当。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准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告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拟定。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商定
1、动工及延期动工
(1)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书商定的动工日期动工。承包人不能准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商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措施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批准承包人规定,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样意延期规定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动工规定,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因素不能根据合同书商定的动工日期动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动工日期。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因延期动工导致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觉得确有必须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规定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程。承包人实行发包人作出的解决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定,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导致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如下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拟定,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商定提供图纸及动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商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
(5)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合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商定或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需根据合同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因素不能根据合同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献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涉及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和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质量和中间验收的商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商定的质量原则,质量原则的评估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查评估原则为根据。因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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