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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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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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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二)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外,剩余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三)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享受天数。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101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期间,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月止。职工实现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自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续保。期间,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规定手续。

(三)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程序:
(一)资格认定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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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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