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服务合同
篇一: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银 字/第号
国 内
保 理 业 务 )
合 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主张或浮现第三人相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是指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乙方批准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应收账款。 对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状况下,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商定向甲方进行付款。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和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下的各方。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措施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一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可以控制或和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指自然日(涉及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指乙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不涉及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2条 根据本合同的商定,甲方兹此批准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合同所称“应收账款”均指和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及权益,涉及但不限于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现时及后来所享有的如下所有权利和利益:
(1) 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涉及但
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孳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补偿金、补偿金等,但不涉及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祈求权;
(2) 向债务人直接受取应收款项,和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
述款项最后的所有权人而保存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3) 采用法律许可的一切措施,规定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畴
内规定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补偿和补偿的权利;
(4)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状况下,作为债权人
参与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 就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6) 在应收账款项下设定的和以保障应收账款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存、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和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和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和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7) 相应收账款项下所有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涉及但不限于再次转让、
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8) 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涉及但不限于抗辩权、抵
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9)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
在任何状况下,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所有不得解释为乙方承当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仍由甲方承当。
第3条 甲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样种类向
篇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本上依法协商签订,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足注意。
甲方:中国XX银行
住 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和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根据《中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有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商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有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因素在商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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