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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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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9页)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其委托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前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建设工程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介;
〔三〕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那么和方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那么和方法必须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负责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工程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给。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效劳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当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组织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必须同时付给与保证金同额的补偿金。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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