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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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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并配合交工验收工作。
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相应意见,对试运营期内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组织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交工申请,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不得超过 15 天)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并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接到交工申请后,对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看或量测检验)进行核查,认为已基本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交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根据检测结果认为可以交工的,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各合同段不能同时完工,可分别组织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后随即交付使用的,应组织协调好运营、养护单位对工程的接养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国省主干线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其它项目当监理按规定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价或经核实的合同变更价。
合同段总投资额:各标段合同价总额或经核实的各标段变更合同价总额。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四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向省交通厅备案;省厅公路局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向省厅公路局备案;其他项目向设区市交通局备案。
同一项目拟分段建成投入运营的工程,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段按附件四规定要求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分段备案。
项目法人在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报备交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和交工验收报告抄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及交工阶段的检测情况,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进行初步审定,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机电、绿化、房屋建筑、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可安排在试运营阶段进行。其中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要求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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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