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范本货样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互相之间的辨别是显而易见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样买卖是按货品样品拟定买卖标的没有商定交货地的,依交货措施拟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措施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货措施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实际履行地和合同商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只要部分货品的交付地点和合同商定的交货地点一致,就要以商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商定的交货地点拟定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所有不在合同商定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核心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核心以交货地拟定管辖地。因此,在诸多时候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管辖地的拟定和案件与否移送问题。
二是拟定当事人举证的分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不同样的合同纠纷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有辨别的。承揽合同规定定作人举证证明根据合同商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规定或材料,并且根据商定期间验收、接受加工成果,支付一定的报酬或材料费用;承揽人要举证证明根据定作人的技术规定保质保量地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毕了加工成果。买卖合同只规定卖方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商定的质量规定,在商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应数量的标的物即可;而买方则要举证证明准时收货准时支付货款。举证责任涉及行为责任和成果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承当相应的行为责任之外,还要承当由于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而要承当的成果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要承当的成果责任也是不同样的,承揽人没有准时完毕工作成果,负有的是继续完毕并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承当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成果责任;出卖人如果不能立即供货,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规定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
三、甄别措施
甄别措施之一:承揽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毕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合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毕工作或工作的核心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可以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签订承揽合同规定承揽人来完毕。因此,定作人选定承揽人是基于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具有特定规定的。如果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的,将构成主线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规定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毕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或告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补偿损失。合同未经定作人批准,不能将工作或工作的核心部分转交第三人完毕。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生产过程不需买方制约,卖方可以将工作任务转交第三人完毕,不必获得买方批准。因此,甄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一方面要看承揽人或出卖人与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长宁法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有限公司诉叶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交付货品的,但是被告自身作为贸易公司是没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厂加工。因此,根据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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