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吕政办发(2004)100 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 履行。
椅等歇息设备;
(五) 建设完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记,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
经同意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依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野扰乱等要 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质状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切 合以下规定。依照以下规定履行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 日照影响问题。
(一)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
1、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含南偏东东南偏西 0-15O),
此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物高度的 倍(见表示图 1)。
2、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向角在 150 600 的住所正面间
距,新区可按不一样方向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表示图 2)。
3、 朝向为东西向的(包含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 度以上的),此间 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 倍,旧区不小于 倍(见表示图 3)。
4、 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 (含四层)无论建筑方向角大小,不得小于18 米;五层以上(含 五层)按本款 1-3 项履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 15 米;
5、 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露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 2/3, 按本款 1-4 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露台边算起(见 表示图 4)。
在原计算系数上增添 ,长度每增添 10 米,系数再增添 。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 此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 南偏东,南偏西),此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 度 Bs 的 倍(见表示图 5)。
的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见表示图 6)。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的间距(见表示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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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 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其最窄处 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 倍,东西向的应不 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 倍,且不低于垂直部署时的间 距要求。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部署的 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地点,且基层有商铺或其余非居住 用房时,此间距计算可扣除基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
(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 米。
(五)、外于被遮挡地点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 部署,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 6 米时,此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履行,但不小于 15 米(东西
向)或 18米(南北向)(见表示图 8)。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此间距一般不小于10 米,旧 区改造的不小于 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 米。山墙面不 该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要素(见表示图 9)。点式居住建 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街坊住建筑东西向间距不合 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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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 1)与其相邻多 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履行;看作为被遮挡建筑时, 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 (五)履行; 倍控制,最小 间距不小于 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表示图10)。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部署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起码1个 南向居室窗户知足大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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