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总结教训, 预防事故。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本公司报告。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 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 000 元至 30, 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 或重伤 3-10 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 000 元至 60, 000 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人, 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 或死亡 2人, 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 或车、物损失折款 60, 000 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 24 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 、一次死亡(失踪) 1-2 人; 2 、一次重伤 3-9 人; 3 、遇险人数 1-4 人; 4 、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 、一次死亡(失踪) 3 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 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 、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 应尽快了解详情,在 5 小时内补报或续报, 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 在死亡( 失踪) 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
22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