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销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标准员工行为,保障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公工,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和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保持着装和言谈举止文明、标准,保护单位环境,保持工作、生活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卫生。
第十七条 员工应履行岗位职责和规定义务,胜任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为公司实现生产经营业绩目标作奉献。
第十八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老实劳动,认真执行岗位工作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操作规程,正确实施管理、技术、操作和效劳行为,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岗位所需资格。
第十九条 员工应遵循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那么,服从上级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监督,团结协作,正确、理性地表达工作争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财务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理安排使用生产材料、办公设备和其它财物,如实申报财、物消耗,不浪费、不挪用、不虚报,不占用单位资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执行HSE管理规章制度,正确预防和制止HSE事故发生,及时、准确报告HSE隐患或事故,按规定职责权限正确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集团公司发布的反违章禁令: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对外泄露、传播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提出经营管理合理化建议,开展创造创造、技术改良。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和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挪借他人财物,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实施打击报复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外出外派工作制度或纪律,遵守公司有关外部兼职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
第四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条件与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员工的先进事迹与影响程度、奉献大小给予不同层级相应奖励。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效益特别显著的员工,在获得公司内部相应奖励同时,也可以再申报集团公司级或国家级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管理、销售、物流、技术、效劳或者其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管理创新、经营创效、创造创造、技术改良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降本增效、节能节水、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公司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奉献的;
〔七〕在专项工作和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八〕在参加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重大活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
〔九〕见义勇为或者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十〕维护社会、公司、员工队伍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八条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可以根据需要相互结合使用,即: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获得精神奖励,在获得精神奖励时也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奖励,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带薪休假或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物质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奖励方法确定标准执行或者经公司研究后确定奖励标准。对于少数社会影响特别大、奉献特别大或在销售、管理、技术、操作效劳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个人,公司可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集团公司与公司的重奖原那么上不得重复给予。
分公司不实行直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制度,需要给予重奖的需统一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直接给予。
一次性重奖是指一次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现金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
第二节 奖励种类与程序
第三十条 奖励原那么上分为公司级奖励与分公司级奖励二个等级。集团公司级奖励由上级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级奖励种类
〔一〕在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二〕公司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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