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
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矛盾、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偷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补偿:
(一)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惹起的各样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存不善致使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财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随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存财产能够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存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补偿办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担当补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补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补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补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率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
定办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补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率补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率补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到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率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时,应该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判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票据和相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切、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担当补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该快速判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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