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买卖标准合同JF20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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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JF-2021-050)
合同编号:_____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
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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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
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
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
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平安性能故障累计
修理
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
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
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2
次
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
60日〔扣除进
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
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
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
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
3
项、
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
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买受人自行承当
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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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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